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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意见
(国人口发〔2010〕41号)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重要意义

  泛珠三角地区是我国较早形成的三大经济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国务院关于《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纳入到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明确要以珠三角为龙头,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人口发展与经贸合作,是发挥珠三角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加快泛珠经济圈整体融合进程,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战略需求。

  泛珠三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人口聚集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国家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农村人口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人口继续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泛珠三角地区仍将是国内人口流动迁移的重要区域。但是,由于区域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工作模式的差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以满足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新形势下,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协作,加快建立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的泛珠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作机制,对于统筹区域人口发展,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为核心,加强区域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协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泛珠三角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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