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内镜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内镜诊疗行为,2008年,我部印发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组建了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镜考评委员会),并明确了有关工作职责。两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支持配合下,内镜考评委员会在加强我国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内镜诊疗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我部公布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建立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按照
《办法》有关规定,内镜诊疗技术统一纳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用章以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报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今后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我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临床应用管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按照我部《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进行准入和管理。其他内镜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