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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按照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二)在省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组织实施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市、县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

  (四)指导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五)示范并指导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六)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七)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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