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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市、县级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 ,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残联专干、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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