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