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安排,并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
(一)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中,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统筹规划;在实施年度计划中,要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以外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地方政府应根据上述原则统筹解决。
(二)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三)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四)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与扶贫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救灾、扶贫易地搬迁、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优先实施。
三、制定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助政策
将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在确保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基础上,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制定特别扶助政策。
(五)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七)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在实施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规费。
(九)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包括农村残疾人家庭在内的村庄人居环境。
四、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实施无障碍规划或改造,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