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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4号--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2010年第64号)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加拿大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加拿大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及工业用牛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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