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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近期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近期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6月9日至11日,全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培训会在山东省烟台市举办。培训班上,邸建凯司长进一步强调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并就做好下一步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将近期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于近日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落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决定自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我部专门就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成立了商务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三部门联合检查组开展抽查,并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检查总结上报我司。

  二、认真做好2011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2011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修订完善是当前最紧迫的一项工作。培训期间,大家就2011年《制度》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为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简明、科学、有效”原则,进一步在本地区开展调研,认真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典型企业的意见,于7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送我司。

  三、认真做好典型企业的选取工作。

  典型企业的选取关系到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持续性和行业统计数据的有用性,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参照“2011年各省(市)典型企业选取数量分配表”和“2010年各省(市)已报送统计报表的典型企业名单”认真选取,注重典型企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在充分考虑行业和地区分布,确保典型企业数量的基础上,各行业典型企业数量所占比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最后确定的典型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邮编、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填报报表的表号等)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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