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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 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6.1%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
  2 其他欧盟公司                       26.0%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鉴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已不包括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
  理的碳钢紧固件,调查机关对相关的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和调整。调查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为1.07 万吨、1.73 万吨、2.50万吨和2.08万吨,2006年比2005年增长62.45%,2007年比2006年增长44.70%, 2008年1-9月同比增长16.3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全国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 年为11.27%,2006 年为15.27%,比2005年增加4.00个百分点;2007年为19.53%,比2006年增加4.26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为18.98%,与上年同期持平。
  2.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现上升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分别为5.75%、7.75%、9.80%和9.75%,2006年比2005年增加2个百分点,2007 年比2006年增加2.15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2007年同期减少0.07个百分点,但比2005年高4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欧委会在评论意见中提出欧盟的进口紧固件价格在2006年以后呈上升趋势。
  申请人在提交的对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由于58家欧盟登记应诉企业中只有一家出口生产企业应诉,占58家登记应诉企业数量比例非常低,不到2%,其出口量占欧盟对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也非常低,所以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调查机关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是完全正确的。欧盟出口商基本未予合作,涉案产品的中国海关税号(包括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除涵盖被调查产品外,还包括其他非涉案产品,例如不锈钢紧固件、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铁路螺钉等。因此,海关统计平均价格无法证实欧盟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也无法从拒绝应诉的欧盟出口商那里获取必要的、可信的资料来佐证海关统计价格。因此,海关统计数据在本案中只能用于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发展趋势。
  调查机关在初裁公告中已列明欧盟倾销进口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呈波动式下跌趋势。经进一步核实,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 年1-9 月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93099 元/吨、84954元/吨、84280元/吨和91252元/吨。2006年比2005年下降8.75%,2007年比2006年下降0.80%,2008年1-9月同比增长5.55%,但仍比2005年的价格水平低1847元/吨。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欧委会在对初裁评论意见中指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差很大,且在2006年之后都呈上升趋势。
  申请人在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不同规格和类型的涉案产品价格本身相差就很大,并且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规格和产品结构相互交叉,所以无法简单地使用单一平均价格对比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例如,在抽样企业中,公司之间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由于产品结构不同销售价格也相差很大。申请人认为,在相同型号或类别的产品进行对比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处于竞争水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然有58家欧盟企业登记应诉,但是只有一家欧盟出口生产企业最终合作。个别进口商虽然应诉提交了材料,但其进口占比同样非常低,并且其欧盟的关联出口商没有应诉和合作,因此影响了关联进口商的应诉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欧盟应诉出口商的出口量占欧盟对中国总出口量的比例非常低,也无法查实其相关型号和产品类别是否具有代表性,这将严重影响调查机关在被调查产品具体规格和类型的进口价格上获得足够的信息,妨碍了调查机关对于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距,以及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所受影响的评估。因此,调查机关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裁定是正确的。
  同时,申请人指出,欧委会认为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在2006 年以后呈上升趋势是一种偏颇的解释。国内同类产品的绝对价格上升是客观事实,但这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成本的上升。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2005年相比上升了约14%,而原材料线材的价格则上升了约81%。因此,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内是相对下降的。
  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先降后升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8.3%,2007年比2006年增长6.6%,2008年1-9月同比上涨28.0%。
  3.被调查进口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欧委会在对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不存在价格的削减也没有价格抑制。
  申请人认为,尽管由于欧盟出口企业的应诉率非常低,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欧盟进口产品具体规格和类型方面的全面信息。但是根据实地核查以及抽样企业提供的信息,都证明了欧盟倾销进口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直接影响。正如在核查中反映的情况,国内某公司在国内市场面对的主要汽车紧固件竞争对手包括意大利、英国、德国等公司。该公司已通过德国大众的B级供应商资格认可,有资格供货,但是在产品报价过程中出现与欧盟紧固件生产商在价格上直接竞争,该公司价格被迫下降,已接近生产成本。在核查过程中,另一公司提交了其销售价格受到欧盟倾销进口影响的证据材料,欧盟倾销进口价格比该公司报价还低5%。又如,某公司已通过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两大汽车公司认证,特许生产10.9级以上轿车专用紧固件企业。2008 年该公司发现一些欧洲紧固件企业为了抵制中国紧固件产品进入某些著名汽车合资企业,他们采用不同的产品销售价格策略进入中国市场,以不可想象的低价卖给主机厂,同时又以低于欧洲市场价卖给进出口贸易商,从而迫使主机厂打消采购国内厂商产品,以达到占据中国市场的目的。例如,某型号内六角法兰面螺栓,用在某汽车发动机上。目前从欧洲进口的每件到厂价格可指数化为100,该产品价格还要扣除产品进口关税、手续费、运费等约占30%,因而该产品每件实际报价仅为77.59,该价格已远低于产品正常价值。这迫使国内公司该型号产品只能以相同或类似的价格进入国内市场,严重削减和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申请人据此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激增,以及出口价格下降,对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国内产业无法消化由于原材料上涨而带来的成本压力,造成国内产业长期亏损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价格抑制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初裁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对此未提出进一步的抗辩证据。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抑制影响。
  同时调查事实表明,调查期内经历了全球性的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费用的上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2006年底至2008年6月线材成本上升85.10%,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不但未随原材料价格上涨反而呈下降趋势,同期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仅上涨24.10%,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向下传导,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没有实现,表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形成抑制。
  (三)影响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78条的规定,初裁后调查机关评估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意见,对46家抽样企业和15家重点抽样企业的损害和损害程度做了进一步调查;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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