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2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同样都包括螺栓、螺钉、自攻螺钉、木螺钉和垫圈等。按照强度不同,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螺栓和螺钉都分为4.8级、5.8级、6.8 级、8.8级、10.9级和12.9级等,垫片都可以分为100HV、200HV、300HV和420HV等。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料都是线材。
从使用的材料来看,一般4.8~6.8级采用碳素结构钢生产(SWRCH6A、8A、10A、18A、22A及Q195、Q235等);8.8级、9.8级一般采用低碳合金钢(SWRCH32H、35K、ML35、20MnTiB、ML40Cr等);10.9级采用低中碳合金钢或合金钢;12.9级采用合金钢。中国与欧盟采用的原材料虽然各国的牌号不同,但其物理化学成分均相近,可相互替代。
2.技术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都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例如,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汽车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型式尺寸、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汽车紧固件中螺纹紧固件比例最大,有少量配套螺母、垫圈等。除缸盖螺栓外,大都是六角或内六角扳拧形式,除重型卡车和一些专用车辆外,所用螺纹规格大径一般小于20 毫米,均为普通螺纹,螺纹精度比一般商品紧固件要求高,不同车型和不同厂家在产品某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型式大同小异;机械性能等级以8.8 级及以上为主,10.9 级和12.9 级占一定比例,材料多为合金钢;尽管结构形式不同,所采用的螺纹标准和机械性能标准均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工艺流程
不同产品和不同生产厂家的工艺可能有所差别,增加或减少部分工序,或改变工序排序,但紧固件基本工艺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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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改制│→│成型加工 │→│热处理 │→│ 表面处理 │→│ 检验 │→│ 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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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改制。可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也可以在生产企业完成,国内大型紧固件企业大都有材料改制车间。
成型加工。紧固件头部成型加工一般在多工位冷镦机上完成,也有的在压力机上分序完成,螺纹在滚丝机或搓丝机上完成。为了提高螺纹的耐疲劳性和减少热处理变形对螺纹精度的影响,一些产品的螺纹加工安排在热处理以后,并且增加螺纹坯径磨削工序。
热处理。考虑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目前热处理普遍采用网带淬火回线,淬火炉带有可控气阀,防止发生脱碳。
表面处理。包括氧化、电镀锌、达克罗涂层等,表面处理盐雾试验要求几十小时至几百小时不等。
检验。包括材料检验、加工过程中的检测、工序间检测、成品检验等,检测内容包括尺寸和形位误差、机械性能、表面处理、表面缺陷等,一些产品安排磁粉探伤、涡流分选、疲劳试验、扭矩系数测试等特殊检验工序,也有进行某些参数全数在线检测,如螺纹光学检测等,部分设备带有工艺参数监控装置,如镦锻力传感器。
包装。按用户要求确定,对于部分直接配送到生产现场的产品,采用周转箱简易包装配送。
上述工艺均为较成熟和普遍采用的工艺,各国工艺基本相同。
4.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以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分销商或直接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调查机关注意到,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的答卷中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非常大的差距,不可以替换使用。
申请人认为,国内紧固件产业已具备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下游企业的需求。为此,常熟标准件厂提交了该公司为菲亚特配套的资质证书和合同,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通过汽车紧固件ISO16969认证的资质证明。在对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核查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同时为神龙汽车公司配套的证据材料,执行并符合欧盟标准。
调查机关注意到,目前从生产设备上看,国内外生产碳钢紧固件的设备基本相同;从使用的材料看,国内外均使用盘条,国内企业使用的是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质量可靠;从人员素质看,目前国内紧固件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均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从检测设备上看,国内除拥有全国性的设备检测中心外,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等紧固件企业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
证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9月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之和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6.44%、29.51%、31.19% 和30.94%,加上支持申请的广东省紧固件行业协会、宁波市紧固件工业协会、温州市紧固件行业协会、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协会、永年县标准件协会会员的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之和的占比在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和支持申请的协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三)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认定
欧委会在提交的初裁评论意见中称,商务部损害调查期超过了倾销调查期,比倾销调查期多一个季度,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3.1条。即倾销调查期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而损害调查期是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欧委会的评论意见认为两个调查期结束时间不一致,将影响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认定。
申请人在提交的对欧盟评论意见的意见中指出,关于损害调查期的选择,WTO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欧委会虽然主张倾销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却并未在调查初始阶段对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略存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即使在初裁后抗辩中,欧委会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略存差异就是不客观。
调查机关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没有要求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完全吻合。因此,调查机关仍维持立案公告和初裁公告中认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即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答卷,对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