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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

  2009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调查机关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卡马克斯公司以及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评论期限届满后,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于本案初裁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配合调查的应诉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派出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4月赴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配合调查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欧委会提交的《欧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初裁的意见》。欧委会主要就透明度、倾销调查抽样程序、倾销幅度的确定、损害分析、因果关系等提出了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关于紧固件反倾销初裁意见的评论》。申请人对欧委会提出的评论意见逐项进行了评述,并逐项提出问题。欧委会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2010年5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申请人对欧委会的初裁评论意见再度进行评述,并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以及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
  (2)终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认真阅读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注意到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10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3月1-16日期间,调查机关对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5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调查期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初裁后国内供需状况、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对下游企业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核实了欧盟在评论意见中提到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等问题。
  (3)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8条、第14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Iron or Steel Fasteners) 。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初裁后,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等国内民用航空、民航维修企业和协会申请将民航维护和修理用紧固件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同时,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紧固件。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紧固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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