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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的信息对于进行准确有效的抽样调查是必要的,填答抽样调查表所需信息和工作负担远少于填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为给涉案企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配合调查的机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全部14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列入抽样候选范围,并从中选取了7家企业向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当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抽样调查通知和问卷,未被选取的企业也有权从调查机关网站或通过欧委会获取问卷,并可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就以上情况通知了欧委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通知利害关系方。
  4.对国内生产者的抽样
  根据申请人企业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采用抽样方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国内生产者基本信息调查问卷》,要求其提供调查期内生产和销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涉案产品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经营活动。共46家国内生产企业填报了基本信息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认定这些国内生产者符合抽样条件,将其纳入抽样企业。
  调查机关在基本信息问卷答卷的基础上,采取数量上占最大百分比样本的抽样方法,选择了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国内碳钢紧固件企业作为重点抽样企业。15家样本企业是(1)常熟标准件厂;(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
  1 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2 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
  3 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将上述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予以公告。至公告结束,利害关系方未对调查机关的抽样结果提出质疑和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上述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重点抽样企业。
  5.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3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2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重点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15家重点抽样企业全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6.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陈述材料。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委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主要就申请书中缺乏透明度、损害的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立案初步意见的评论》,对欧委会所提问题进行评述。本案申请人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调查机关认真分析了欧委会和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对欧委会关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问题,调查机关经核实,认为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关证据问题,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09 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等3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陈述。其中,核查中发现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是常熟标准件厂的子公司。核查结束后,常熟标准件厂和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将分别填报的答卷合并后提交调查机关。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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