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谱除草剂:百草枯、草甘膦、草胺膦等。
7.3其他方法
对于疫情发现时,将处于或正处于种子播散阶段,应采取防止种子进一步播散的方式防除。可选直接焚毁或给植株套袋后剪除再焚毁。对于具有较强地下根茎的杂草种类,应采取深度挖掘、彻底清除地下繁殖体的方式。
7.4联合防除行动
在疫情发生面积已经大于1000㎡的或者疫情具有扩散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总局批准后通报有关部门,采取联合防除措施。
7.5根除结果判定
防除完成后,应跟踪监测至少两年,连续两年无新萌发植株的,可确定根除成功。
8.记录与报告
8.1记录
杂草监测、鉴定、处理等要填写详细记录,监测记录表附后(附表1)。所有记录表建立专门档案,永久保存,以便抽查、审核。
监测记录电子文件采用EXCEL文档方式,按上述记录表逐项列出,便于统计汇总。
8.2报告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及杂草监测办公室提交疫情专报,就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程度、鉴定结果、处理及方法、分析建议等情况进行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1)国内或省内首次发现的疫情(检疫性杂草,或经评估认为具有检疫意义的杂草):
(2)面积较大并有扩散可能的疫情:
(3)扩大监测面积后发现更多疫情,
(4)可能来自新途径的疫情:
(5)采取根除措施后,在同一地点连续监测两年,仍发现疫情:
(6)其他重要事项。
8.3监测年度报告
每年12月底前,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向国家质检总局及监测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杂草监测报告,报告应包括粮食进口及监管概况,监测结果、防除效果、问题分析、措施建议等,还应包括工作成效衡量指标:如监测动用人次,踏查监测点数量,线路里程(公路、铁路、航道线),发现并铲除疫点数量等。
9.监督检查
9.1根据杂草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适时发布警示通报。
9.2杂草监测是进口粮食后续监管的重要补充,监测结果将作为进口粮食港口、仓库、加工厂风险分类监管的依据。
9.3杂草监测办公室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指导和帮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杂草监测工作,并组织专家监督巡查。
9.4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杂草监测工作质量、填报时效性、标本制作寄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杂草疫情监测已列为全系统植物疫情截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杂草监测办公室:中国检科院范晓虹博士
电话:010-64943056,13436330013
email:fanxh@aqsiq.gov.cn
附表1:
杂草监测记录表
┌─────────┬────────┬──────────┬─────────┬─────────┬─────────┐
│ 编号 │ │ 监测地点 │ │ 经纬度 │ │
├─────────┼────────┼──────────┼─────────┼─────────┼─────────┤
│ 地块位置 │ │ 土壤状况 │ │ 监测人 │ │
├─────────┼────────┴──────────┴─────────┼─────────┼─────────┤
│ 涉及企业 │ │ 监测时间 │ │
├─────────┼────────┬──────────┬─────────┼─────────┼─────────┤
│ 杂草名称 │ │ 生长阶段 │ │ 发生程度 │ │
├─────────┼────────┼──────────┼─────────┼─────────┼─────────┤
│ 标本制作 │ │ 标本部位 │ │ 鉴定人 │ │
├─────────┼────────┼──────────┼─────────┼─────────┼─────────┤
│ 检疫意义 │ │ 是否外来 │ │ 传入分析 │ │
├─────────┼────────┼──────────┼─────────┼─────────┼─────────┤
│ 处理措施 │ │ 处理日期 │ │ 处理效果 │ │
├─────────┼────────┼──────────┼─────────┼─────────┼─────────┤
│ 其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