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疑似或可疑的杂草制作标本,以备送鉴、复核、存档之需。
发现疫情的应扩大一倍监测范围、增加一倍监测频率。采取根除措施两年后未发现新疫情的可恢复常规监测程序。
5.2.2不同地点监测方法
5.2.2.1港口、码头、仓库
需对装卸、储存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对农田、围墙周边及清扫垃圾(下脚料)堆放处等应进行重点检查,
如500米内均为不适于植物生长的完全硬化地面,则监测范围为从完全硬化地边缘向外100米范围。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
监测点周围建有连续的、高于2米实体围墙的,监测范围可止于围墙内。
5.2.2.2公路、铁路
公路运输应采用定线运输,由检验检疫机构商进口粮食企业指定运输路线。从启运地点开始,沿运输方向对道路两侧20米范围进行监测。遇水渠、农田、交叉路口、垃圾场等特别适宜杂草滋生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测。连续2000米未发现疫情时,以后每隔2000米设一个监测点,连续三个监测点未发现疫情时,可停止监测,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危险性杂草的,应向启运地点及目的地方向连续监测500米。集装箱运输的农产品可不进行公路监测。
铁路运输需从车站沿运输农产品铁路线轨道两侧各20米向目的地方向监测2000米,如发现检疫性杂草或外来危险性杂草的,从疫点向目的地方向继续监测2000米。
5.2.2.3航道
运输航道以装卸码头向下游20公里岸、堤内的河滩为重点,兼顾20公里沿岸周边使用河水的蓄水的鱼塘、浇灌的农田等。
5.2.2.4定点加工厂
厂区内部,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所有区域:厂区外部从非实体围墙或硬化地面向外至少200米区域,重点包括农田、围墙周边、员工通道及垃圾(下脚料等)堆放处等地。厂区外围完全硬化地面超过1000米的,可不进行监测。
6.鉴定和标本
6.1鉴定
非首次发现的检疫性杂草或有害杂草,如根据植物学形态特征可以自行鉴定的,应保留图像资料和地理信息记录以备复核。
首次在辖区发现的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图像资料和标本送直属检验检疫局鉴定,属该省首次发现或不能鉴定的,应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鉴定。
杂草鉴定复核以实物标本鉴定方式为准,但为保证鉴定、处理的时效性,初步鉴定可根据图像资料进行。
检疫性杂草的初步鉴定结果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2复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监测杂草的鉴定复核。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监测重要杂草的鉴定复核,必要时送国内外权威植物分类研究机构复核。
全年标本的鉴定复核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6.3标本
监测当年发现的检疫性杂草均制作至少1份标本留存。首次发现的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的,应至少制作3份植株标本,并向直属局和总局杂草监测办公室(检科院)分别寄送鉴定标本。
7.应急处置
经鉴定为检疫性杂草和外来有害杂草的,应立即启动根除行动。选择根除方式时,要根据杂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长阶段选择单一或组合的防除方法,确保防除效果。
7.1拔除
零星发生的杂草疫情、且不处于种子散播阶段的,可采取拔除措施。
7.2化学防除
对于疫情发生面积小于1000㎡的,可选择适当的化学除草剂喷洒杀灭:
单子叶杂草除草剂:精稳杀得、盖草能等:
阔叶杂草除草剂:2,4-D、苯磺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