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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对人员管理进行整顿。分析检测管理队伍和检测机构人员状况,包括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技术技能等情况,对照管理要求和岗位职责,检查人员队伍执行力和存在的问题。检测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全员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在对人员管理进行整顿的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测人员业务技能。建立健全学习和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五)对监督管理进行整顿。分析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开展情况,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甚至缺失方面的问题。加强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各检测机构、检测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要深刻分析问题根源,坚决消除检测工作质量隐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违规机构和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阶段安排
  检测工作整顿活动从4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分别为自查自纠阶段、考核检查阶段、验收总结阶段和规划提高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到8月)。
  各级质检部门和检测机构要100%开展自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检测工作的自查自纠,同时组织辖区所属检测机构进行自我检查。总局有检测任务的直属挂靠单位组织本单位检测工作的自查自纠。
  各级质检部门要对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在领导班子内部明确了检测工作管理的分工和职责,是否建立并落实了有效的检测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定期研究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检测机构的发展等。对这期间发生、发现或反映的事故,要进行深入的检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
  检测机构要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环境条件是否具备,检测设备管理是否规范,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是否到位,各项规程和执行的标准是否明确。重点要检查人员力量是否与检验任务相匹配,相关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技能和知识;抽样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量值溯源,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还要检查现有检测能力对地方重点产业检测覆盖情况。要对近一年的委托检验情况逐一进行细致的检查,检查有关委托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是否存在随意修改检验结果的现象,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要对近三年来检验机构完成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检验质量事故,是否存在不严格履行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检验中徇私舞弊、承担任务工作中跑风漏气、借监督检查和发证检验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等行为。
  结合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制定具体的教育培训计划,特别要针对一线检测人员的应知应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
  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质检部门、检测机构自身进行改正。对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部门及人员。对于发现有关人员与其岗位或能力要求明显不符的,应暂停其工作,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自查自纠的监督。
  (二)考核检查阶段(9月到10月)。
  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辖区范围内的质检部门和检测机构,按照整顿内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100%考核,对检测人员要通过笔试、面试、盲样测试等方式进行100%考核。
  总局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级质检部门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检测工作整顿活动的落实情况,抽查比例在30%以上。同时组织若干专项检查组,对部分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等进行技术能力和管理状况的现场检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到年底)。
  对于自查自纠阶段、考核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辖区质检部门和检测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提高,并分别组织对所属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整顿工作的总结。
  一是开展能力验证和量值比对。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组织必要的能力验证和量值比对。对于能力验证及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检测机构资质与能力严重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诫批评、整改、暂停资质直至撤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对量值比对中发现量值偏差较大,数据不准确的检定机构,暂停授权,立即整改。总局和认监委分别组织食品安全和社会重点关注检测领域能力验证工作,组织检查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工作,开展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关键量值比对工作,质检系统内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按规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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