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船舶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必须责令其配齐船员后方可放行。
(四)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但对于船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以及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因强制卸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超载船舶承担。
十、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工具。
(二)各单位应抓好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载体,多种形式、多个层面进行,把安全宣传贯穿于统一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在对社会的宣传方面,要积极策划,以船舶检查工作过程和查处违法案例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组织中央媒体、行业媒体和各地方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宣传船舶超载的危害和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对于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影像、文字资料,及时组织媒体跟进,做好深度报道。在系统内部,要把统一整治活动的意义、主要内容、检查方法等传达到基层单位,使之在执行中不出现偏差。各海事管理机构基层站、点,要把宣传工作落实到每艘船舶、每个装卸点、码头,让广大船员船民了解整治活动的政策、措施和意义,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只有依法经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经营理念,促进水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参加现场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着装、亮证检查并使用礼貌用语。对一时不理解的行政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防止发生激烈对抗行为。
(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本次统一整治活动开始前,将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以及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同时,在本次活动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部门配合参加现场执法活动。对于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的货主、码头、装卸站(点),可建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相关港口经营资质,并建议地方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坚持违法必纠、纠罚并举原则,从重从严,不得以罚代纠。对违法船舶和人员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