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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二)活动期间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检查线(点),相邻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设立联合检查线(点),对过往船舶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线(点)的位置应覆盖本次活动所涉及的主要长江干流水域及鄱阳湖、洞庭湖等水域。整治活动结束后,可不再设专门检查线(点)。
  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直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为止。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建立相应检查工作程序和强制卸载方案(航行长江或拟进入长江的严重超载船标准:船长小于40米,干舷不足200毫米;船长大于40米,干舷不足300毫米;不进入长江的船舶的严重超载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其他超载行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超载船舶实施处罚后应及时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签注,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防止船舶弃证逃避处罚重新办理新证行为。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到港船舶的检查。各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要求进港船舶必须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发现存在超载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进港签证。对违规接卸超载船舶的码头经营人要给予通报,违规接卸超过两次以上的,请将相关情况上报部海事局。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锚地、集散地水域锚(停)泊的超载船的集中整治;落实对超载船舶卸载场地和强制卸载方案。水上过驳点的管理视同出发港和目的港。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前交通运输部与水利部联合开展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活动结合进行,以有效遏制违法采砂活动。
  (六)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设立打击超载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专线电话,鼓励和欢迎举报,对核实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可进行适当物质奖励。
  九、处理原则
  在开展整治活动中,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发现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理:
  (一)对于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应当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二)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无条件当场勘划的,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要求其在相关港口限期勘划,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应当加强督查落实并及时反馈信息至原检查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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