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
(环办函[2010]63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我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请示》(辽环〔2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4年以来,你省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管理机制和环境监理技术队伍,完成了众多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效推进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我部同意将你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二、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辽宁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环境监理定位

  探索较为准确的功能定位是今后全面推进环境监理的前提。要充分借助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业务优势,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要求;要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强化对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内部环境监督和指导,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到位;要密切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行政监管工作,总结建设项目内、外环境管理有机结合方式。建立各相关方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发挥好环境监理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建立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环境监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逐步探索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机制;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营造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