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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执行以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医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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