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十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六)本次半年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2010年半年报的PDF/WORD文件和XBRL实例文档(由本所信息披露报送系统生成)。信息披露报送系统有填报要求,并且上市公司将在PDF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均应在信息披露报送系统中完整、准确地填报。XBRL实例文档将和PDF文件同时在本所网站对外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2010年半年报专辑”相关业务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