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报本所备案。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2010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七、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相关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九、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