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以下简称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原则和报送要求
移植数据网络直报遵循强制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原则。所有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均为移植数据网络直报责任单位。移植数据网络直报时限为每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72小时内(随访病人应当在随访后72小时内)。随访频率由各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中心根据本学科特点确定。
二、移植数据网络直报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
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中心建设;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中心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对全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工作由我部医管司承担。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监管;定期对辖区内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利用各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中心提供的省级监管平台加强对辖区内移植医院的日常监管。
(三)各人体器官移植数据中心。
1. 对移植数据报送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建立移植数据资料库,进行移植数据的收集、整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每季度向我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2. 指导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及时向移植医院反馈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对负责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考核。
3. 建立移植数据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移植数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我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制订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做好移植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各移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