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不遵守礼品登记上交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中所规定的各项廉政纪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海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妨碍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海事行政执法或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