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
最近会遇地点CPA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由于检查员只对停泊船舶进行检查,因此可对CPA的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最近会遇时间TCPA (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最近会遇距离DCPA (Distanc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ing)AIS内显示目标单元与雷达显示目标进行比较,确认二者观察的目标是否一致。若目标存在较大误差时,应进一步检查其误差存在的原因。
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
Built-In Integrity Tests机内自检的测试。利用AIS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确认其结果是否正常。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包括上电自检和周期性自检。
1.3.4相关模拟故障测试
模拟人为故障,如GNSS丢失位置信息,此时AIS应在驾驶台上通过外部报警单元发出声响报警,查看显示单元中显示报警信息是否与实际故障情况相一致。
2. AIS-A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2.1 安装
2.1.1未按法定规范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以滞留。要求船舶安装好以后才能解除滞留。
2.1.2如果船舶安装的AIS未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要求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上有相同型号的注明,应限期纠正。
2.1.3不能自动切换或无双套电源,应限期纠正。
2.1.4 天线安装有问题,开航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2 设备的状态
2.2.1未保持常开,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船舶常开AIS。
2.2.2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3 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4要求进行正确设置,开航前纠正。
2.2.5如果岸台终端无法现实且相邻船舶也无法显示,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证实设备无法使用,应予以滞留,直至修复。
2.3 设备的操作
2.3.1 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2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3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2.3.4要求船员能正确操作,开航前纠正,不熟悉操作的相关船员可以给予船员记分。
3. AIS-B级船载设备的检查要求
3.1 安装
3.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
《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要求:200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所有港作拖轮、相关内河船等已经提前按要求配备了AIS的船舶。
3.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
自2010年8月1日起检查船舶所新装设的要求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对之前安装的检查是否已经持有。
3.1.3 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
检查船上是否配有稳压电源能提供AIS正常使用。检查接线是否牢固。
3.1.4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AIS是否安装在驾驶过程中所能看的见的地方。GPS天线、VHF天线是否安装正确。
3.1.5 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
检查船舶所安装的AIS是否只安装了AIS主机,而不安装AIS显示器,在船上无法看到他船情况显示。
3.2 设备的状态
3.2.1 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
查看开关情况,AIS是保持常开状态,建议船方保持常开状态。AIS开启后2分钟内能否正常工作。
3.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
检查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上的内容相符,是否与船舶证书相符。
4. AIS-B级船载设备的缺陷处理
4.1 安装
4.1.1如果未按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予不能通过世博专项检查。已经按《关于印发<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中规定提前配备了AIS,如果已配备A级AIS,则应按A级检查要求检查。如果已配备B级AIS,则应按B级检查要求检查。对还未达到配备时间要求的船舶,不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