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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
  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 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设备专项检查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附件1:
  船员名单

  船名:      停泊地点:    进/出港签证:     人员变更□

职务

姓名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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