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
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 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设备专项检查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附件1:
船员名单
船名: 停泊地点: 进/出港签证: 人员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