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中标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七条 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
第八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
第十条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
(二)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
(三)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
(四)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
(五)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
(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二)24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