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9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10年5月2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东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监管依法进行,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电监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电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是电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