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50号)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