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规定,采购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产品。
(五)为更好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价格、技术配置、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它用途。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联动,获得更好的价格优惠,采购中心将通过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组织中标厂家二次竞价、委托第三方机构价格调查、选择部分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在每月月初使用网上竞价方式测试成交价格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价格监管。
八、违规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取消其下一期协议供货投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