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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财库[2009]101号文件,中央单位若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在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购买的情况下,或者中央单位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也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010-83084964/56),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四、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协议供货直接采购:以下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平台直接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时,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具体品目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当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400万元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采购:
  A、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B、在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邀请至少三个品牌,委托采购中心参照邀请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C、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以下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
  2、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规定,对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三个品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试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单位(不包括京外单位)每月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不超过50万元、打印机不超过30万元、网络设备不超过120万元的,可以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下直接采购;每月累计采购超过以上金额限度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执行协议供货(试点方案详见财库[2009]101号文件)。因时间和任务紧急的采购情形除外,但应事先向采购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3、协议供货议价采购。在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包括碎纸机、网络安全产品等)实行协议供货基础上的议价采购。在线议价是指采购人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参考价基础上,在线向协议供货商发出议价邀请,接受协议供货商针对本次采购的报价后,综合考虑报价、资质、服务等因素后确定一家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具体流程请参照协议供货议价平台相关规定,在线议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报价,选择理由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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