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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
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有效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
  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标价仅为设备费(指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原厂标准服务的费用)。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采购单位若需协议供货商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则需要支付集成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设备费的5%,其他类别不超过设备费的8%。其他品目产品,采购单位若需要协议供货商提供提前垫付款、上门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等增值服务的,需要支付增值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当合同采购总额小于50万元(不含)时,收取比例为不超过设备费的4%,合同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时,收取比例不超过设备费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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