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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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