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和2010年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研究决定,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检查分两个层面,一是从5月至6月,由国土资源部领导带队,联合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防总、民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对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省(区、市)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其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会同本省(区、市)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听取省(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汇报,汇报材料中需包括以下10个方面内容:
1.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
2.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中心和专家队伍组建情况;
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情况;
4.全国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5.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执行情况;
6.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7.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度情况;
8.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开展情况;
9.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情况;
10.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成果汇交、省级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建设和更新情况。
(二)检查“十有县”建设情况。一是按照“十有县”建设要求,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二是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走访基层国土资源所。一是检查国土资源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是征求国土资源所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五到位”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一是询问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临灾前兆、应急处置情况。二是查看预案编制、监测记录等台账。三是检查信息渠道是否畅通。四是检查明白卡是否发放、临灾预警是否快速有效、撤离路线是否明了等情况。
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