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4月19日
国土资源部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以治理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等问题为重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进程,强化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力争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在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的同时,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中的土地、矿业权审批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机关负有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自身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监管等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要综合运用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措施,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摸清底数,分级分类统计分析,把问题查深、查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4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机关有自查任务的司局,向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任务较重的地区和部门可延长至5月底。为做好中央检查组4月初开始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3月20日前,向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报送排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责任单位:地政一组、地政二组、矿政组、综合组)
(二)组织重点抽查。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项目和“零问题”、“零案件”地区及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20%。对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要责令补课,并视情况严肃问责。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并选择3个-5个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剖析共性问题,研究治理对策,推动面上工作。 4月底前,检查组提交重点抽查情况报告。(责任单位:督导组、地政一组、地政二组、矿政组、综合组、执法监察局)
(三)搞好分类处理。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统一标准,做出分类处理。按照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程序性违规问题,要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排查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政策界限不清、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5月底前,形成分类处理情况报告(责任单位:督导组、地政一组、地政二组、矿政组、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