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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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