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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4.放射诊疗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人数和医学物理人员数。
  (二)设备和防护设施情况。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了解新建、改建、扩建 放射诊疗项目是否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放射诊疗设备型号及数量。了解医疗机构放射治疗设备(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头部伽玛刀、体部X刀、适形调强、后装治疗机等)、核医学设备(PET/CT、 SPECT等)和放射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CT、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机、CR等)相关信息及数量。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了解上述设备中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情况。
  4.配套设备配置情况。了解放疗剂量仪、放疗剂量扫描装置、TPS、模拟定位机、活度计、校准水模、表面污染测量仪、X射线影像设备质控设备等的配置情况。
  5.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
  (三)设备使用频率。了解医疗机构年度放射诊疗设备诊断或治疗患者数量。
  (四)患者防护情况。了解患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放射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发生过放射事故,是否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三、监测部门
  试点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数据的调查和填报工作

  附件2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15家医院开展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监测医院应在试点城市中选择,如监测设备数量达不到要求,可适当扩大监测医院范围。
  二、监测内容
  (一)放射治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
  1.监测数量。每个试点地区监测放射治疗设备18台。其中医用电子加速器10台,钴-60远距离治疗机3台,头部伽玛刀2台,后装治疗机3台。
  2.监测依据的标准。
  (1)医用电子加速器依据《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2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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