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0〕28号 2010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和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开展。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章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规章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