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资金使用和管理状况。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原则上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资金援助和管理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国际合作司和财务司共同配合,协助资金委托方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其职责是:
(一)国际合作司负责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文本或协议,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司备案;督促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绩效评估;对确因实际需要所做的项目预算调整进行审核。
(二)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账户管理;会同国际合作司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及管理;承担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委领导通报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收支情况。
(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报销,配合项目资金援助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和项目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细化预算,经国际合作司审批后,报财务司备案。
(二)对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按要求提交资金需求报告。
(三)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项目文本或经费定额使用项目资金。
(四)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支出明细具实上报财务司、国际合作司。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结束时,要提交项目资金支出明细和财务分析报告。
(五)接受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对所负责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配合项目资金援助和管理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六)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资金应专账核算,配备专或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计划、审批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每年在研究确定委本级经费预算时,由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向委主任会议提交该年度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收入预算和上年度支出、结存情况报告。同时提交经审核后的该年度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安排报告,由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