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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47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部予以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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