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
.2 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值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使
.3 将其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使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平均值减5°;
.4 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面部角度不小于RTD减5°;及
.5 在以屈折的胎儿的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者回归至平稳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 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 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
.1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
.2 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和
.3 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
2.2.1.9 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松,以便:
.1 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
.2 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护人;
.3 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
.4 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
.5 允许看护人监督和控制婴孩的热丧失。
2.2.1.10 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
.2 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1.15 应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将其系于救生衣,使其总体性能不会下降。
2.2.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可抛投的救生圈装置,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 救生衣应配备适当装置,使得营救人员可以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中。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得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得独立充气室,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
.2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5款、第2.2.1.6款和第2.2.1.7款的要求;且
.3 使用自动机械充气后,符合第2.2.1.11款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1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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