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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4  对筒进行填充的带有止回阀的支线管路;
  .5  排放管;
  .6  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数量显示器;
  .7  两个安全阀。
  2.2..4.4  两个安全释放阀的布置应使其中一个阀门与瓶连接时另外一个即可关闭。释放阀的设定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1倍。每个阀门应能使在压力升高不超过设定压力20%的条件下释放灭火状态下产生的气体。应从安全阀门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 筒和永久性装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应有绝缘装置以防止设备在切断能源后,在45℃的环境温度且初始压力等同于冷藏装置启动压力的情况下安全阀在24小时内工作。
  2.2.4.6 筒应配备两套完全独立的自动专用冷藏装置,每套冷藏装置均配有一压缩机和相关的主马达,蒸汽机和冷凝仪。
  2.2.4.7 每套冷藏装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动控制器应保证在温度高达32℃和周围气温高达45℃持续24小时在海上工作的条件下所需要的温度。
  2.2.4.8 每一套电气冷藏装置应由主电源汇路排通过单独的馈电线供电。
  2.2.4.9 如必要,供给冷藏机的冷却水应至少由两个循回泵提供,其中一个循回泵作为备用。备用泵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泵,但是备用泵用作冷却的用途不得干扰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冷却水应至少取自两处海水接口处,最好一处在左舷和一处在右舷。
  2.2.4.10 应在截门阀隔离的每一处管路部分且压力累积可能超过任何部件设计压力的地方,安装安全释放装置。
  2.2.4.11 在下述条件下,应由中央控制站给出声音和图像报警:
  .1  根据第2.2.4.2款,筒中压力达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时;
  .2  任何一个冷藏装置不能工作时;
  .3  达到筒中最低允许的液体水平。
  2.4.4.12 如果系统要为一个以上的处所工作,则应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数量控制装置,如在控制位置的自动计时器或精确的数量标识器。
  2.4.4.13 如果配备了自动控制二氧化碳额定数量排入被保护处所的装置,则其也应可以进行人工控制。
  2.3 蒸汽系统的要求
  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个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给1kg的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该系统在所有方面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的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款所允许蒸汽以外的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2.4.2款的要求。
  2.4.2  系统的要求
  2.4.2.1 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的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的含量均应降至允许的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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