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便于取放、操作简单,并应成组地安放在尽可能少的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的位置。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有关于系统操作的清楚说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允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的数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物处所可用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被保护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30%的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数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的自由气体:
  .1  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该容积不包括机舱棚上部,该部分从舱棚的一个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的面积等于或小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的40%;或
  .2  包括舱棚在内的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35%。
  2.2.1.3 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被视为一个处所,则上述第2.2.1.2款所述的两个百分比数可以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款而言,自由二氧化碳的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的固定管路系统应能使85%的气体可在2分钟内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开启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贮存容器中排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可按照此顺序操作;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个标明具体所控制处所的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的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的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的盒子里。
  2.2.3  安装试验
  在对系统进行安装、压力试验和检测后,则须进行下述:
  .1 所有管路和喷嘴内自由气流的试验;和
  .2 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
  2.2.4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
  若为符合本条规定安装了一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则应适用下列要求:
  2.2.4.1 系统控制装置和冷藏设备应位于贮存压力瓶的处所内。
  2.2.4.2 液体二氧化碳的额定数量应在1.8至2.2N/mm2 的工作压力下贮存在瓶内。容器内通常的液压应限制在提供足够的蒸汽空间以允许液体在根据压力释放阀设定所取得的最大贮存温度下的膨胀,但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95%。
  2.2.4.3 应提供装置用于:
  .1  压力测量;
  .2  在不超过释放阀设定时的高压报警;
  .3  在不低于1.8N/mm2时的低压报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