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2.9款至第2.12款的规定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但是第3款和第4款中对第2.10款和第2.11款的提及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
第Ⅲ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
4 在第2.1款中增加下述新的第.1项和第.2项:
“.1 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客船,应配备若干婴孩救生衣,其数量至少等于船上乘客总数的2.5%;
.2 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及其以上的客船,应为在船上的每个婴孩配备婴孩救生衣;”,
而且现有第.1项和第.2项重新编号为第.3项和第.4项。“和”字从重新编号的第.3项移至重新编号的第.4项后。
5 在第2.1款被重新编号为第.4项之后增加下述新的第.5项:
“.5 如果设计配备的成人救生衣不适合最大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船上应提供足够数量适合的附属件使救生衣可以系于此类人员身上。”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7条-无线电设备:总则
6 现有第1款的.6.1项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6.1 能够通过406MHz频带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发送遇险报警;”
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7 第1款的.3.3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3 由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
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
8 第1款的.4.3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4.3 由另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
9 第2款的.3.2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2 由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和”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2条-驾驶台视野
10 在现有的第3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4款:
“4 尽管有1.1、1.3、1.4和1.5款的要求,还是可以进行压载水更换,但:
.1 船长已经这样做安全,而且要考虑到由于作业导致任何增加的盲区或减少水平视野,以确保随时保持适当了望;
.2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作业,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有关压载水更换的建议案;
.3 按照第28条要求,将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情况记录在船舶航行活动记录簿上。”***
* 参照经修正的有关批准等效于SOLAS公约第II-2/12条中提到的喷洒系统导则(大会第A.800(19)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