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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第26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第MSC. 206(81)号、第MSC. 207(81)号和第MSC. 208(8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1(81)号决议)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6(81)号决议)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7(81)号决议)
  4.《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8(81)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9条-火灾的抑制
  1 在4.1.3.3款的.2项中,“。”改为“;或”。
  2 在现有的4.1.3.3款的.2项之后增加下列新的.3项:
  “.3 按照本组织批准的导则*经过试验并得到批准的水雾喷嘴。”
  第15条-燃料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的布置
  3 经MSC.31(63)号决议修正的第II-2/15条紧接标题后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代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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