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只允许礼花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提供(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进行销售。
三、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礼花弹专项治理时间为2010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7月份)。
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第二阶段(8至9月)。
1.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企业限制数量,对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备案。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内销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中许可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项目予以取消,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10至12月)。
礼花弹生产、进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工作要求,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从大局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重新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退出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相关许可项目,限期妥善处置库存的礼花弹产品和相关设备,并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引导礼花弹生产企业转产,严防其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
(三)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礼花弹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取得礼花弹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礼花弹生产活动;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礼花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