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包括养殖场经营者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拟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及日常监管信息,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材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等;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学习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有关卫生防疫知识,依法履行防疫义务。
4.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恪守执法工作范围,保守被执法单位技术与业务秘密。
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认真查阅:畜禽养殖单位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
根据场区布局、养殖模式、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或废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排污口去向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和排放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取样监测。填写《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单》(见附1)并做好现场记录。
4.4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调查时,应注意确认养殖场业主身份,区分经营性养殖和自主性养殖。现场难以区分确认的,可向乡镇及村居委会熟悉情况的人进行了解核实。
4.5视情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4.7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 监察内容
5.1养殖场基本情况
确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所处地理位置、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
5.2场址合理性监察
5.2.1禁养区判断
场址不能位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5.2.2环境敏感区判断
判断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5.2.3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5.3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5.3.1环评制度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5.3.2“三同时”制度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5.3.3试生产管理
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3.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时间3个月内,应当申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5.4 养殖区现场监察
5.4.1养殖模式及养殖规模
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规模。
5.4.2养殖场的产污情况
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确定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5.5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5.5.1废水和废弃物贮存场所预防措施
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5.2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必须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记录。检查排污口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5.5.3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必须得以落实并正常运营。
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5.5.4取样监测
根据需要,取样监测污水、恶臭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5.6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6.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制定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运行,建立真实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并按照设施维护检修规程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检修。
5.6.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人员,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5.7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7.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按照《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