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的通知
(妇厅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全国妇联于2008年2月下发了《关于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开展基层组织“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妇字〔2008〕12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创建100个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1000个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10000个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为总结交流经验,2009年2月召开了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授牌暨“示范”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为首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县(市、区)授牌。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全国妇联决定开展第一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名额分配原则是:根据各省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总数占全国乡(镇、街道)、村(社区)总数的比例确定。
二、评选方式
请各省区市妇联按照《意见》中的条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推荐出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请分别填写《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申报审批登记表》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登记表》,报各省区市妇联审核。
三、上报时间
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名单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名单请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全国妇联组织部。审批登记表由各省区市妇联组织部妥善保管,不须报全国妇联。
四、表彰方法
全国妇联将适时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全国妇联将授予示范牌;对评选出的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全国妇联将授予示范证书。今年底,全国妇联还将开展第二批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和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社区)的评选工作。
五、评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