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妇厅字[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为了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经验,弘扬先进人物的优秀品格,表彰他们的突出业绩,激励大家共同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良好环境,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制定了表彰制度。2009年,在全国党群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项目为保留项目。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暨全国“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拟于2010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之际开展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名额分配
  1、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1000个,先进个人1000名。包括:
  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800个,先进个人800名。其中,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维权协调机构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746名,先进个人746名。
  维护儿童权益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200名。其中,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家庭教育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先进集体170个,先进个人170名。
  具体名额按照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人口总数进行分配,见附件1、附件2。
  2、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标兵10名。
  二、推荐范围
  1、地方维权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及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
  2、地方家庭教育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及个人。
  三、推荐要求
  1、在先进集体中,妇联系统名额不超过35%,先进集体须为司局级(含司局级)以下单位或组织。
  2、先进个人中,妇联系统名额不超过35%,县以下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不包含司局级及以上干部。
  四、表彰条件
  1、先进集体条件
  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机制健全,制度保障,措施有力,网络完善,队伍素质高,在推动制定妇女儿童保护法律政策、完善权益保护机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开展维权服务方面,在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救助孤残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开展儿童公益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
  2、先进个人条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