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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9.章联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178号)。议案提出,目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建议在农业法中体现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
  农业部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执法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要在改革现行财政投资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编制、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农业法作为农业与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不宜针对个别问题频繁改动,也难以对执法编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农业执法的人员、经费等问题予以明确。财政部建议对农业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统一研究是修改农业法相关条款,还是进行专门立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10.谭志娟等35位代表、王爱勤等31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3件(第271、321、33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种子行业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对种子法进行修改:一是加强执法,补充和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改革品种审定制度;三是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的管理。
  农业部认为,实践证明种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国种子管理的实际,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种子生产和经营中的违法问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关于虚假种子广告坑农害农问题,农业部正在研究完善种子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增加处罚条款、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管理,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研究科学、可行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部分条文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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