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联生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
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178号)。议案提出,目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建议在
农业法中体现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
农业部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执法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要在改革现行财政投资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编制、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
农业法作为农业与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不宜针对个别问题频繁改动,也难以对执法编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农业执法的人员、经费等问题予以明确。财政部建议对
农业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统一研究是修改
农业法相关条款,还是进行专门立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10.谭志娟等35位代表、王爱勤等31位代表、何晶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
种子法的议案3件(第271、321、33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种子行业的快速发展,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对
种子法进行修改:一是加强执法,补充和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改革品种审定制度;三是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的管理。
农业部认为,实践证明
种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我国种子管理的实际,是行之有效的,但在
种子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种子生产和经营中的违法问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关于虚假种子广告坑农害农问题,农业部正在研究完善种子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增加处罚条款、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加强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销售管理,需要深入调查和评估,研究科学、可行的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一些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部分条文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
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
种子法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