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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农业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可以通过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解决,建议暂不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关部门应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考虑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从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不完善的问题,有必要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强执法工作加以解决,建议暂不进行专门立法。
  8.任玉奇等30位代表、秦希燕等30位代表、李瑾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3件(第28、264、477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其他方式承包的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合理,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与服务;二是收回弃耕抛荒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取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的审批权限。
  中农办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六年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起了重要作用,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符合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阐述,根据党的决定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法律个别条款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农业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或者属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或者应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建议暂不通过修改法律的办法加以解决。农业部将围绕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要求继续加强调研,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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